1.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哪些

2.免税项目、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定义、包括的内容?

3.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

旅游景点门票收入要交增值税吗?,旅游景点门票收入是免增值税吗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后的税率有几种?

过去,生活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一般为5%。?营改增?后,餐饮业、酒店业、旅游业、业等在内的生活性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采用6%的税率。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营改增指引

一、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征税范围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一)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举办宗教活动、举办科技活动、举办文化活动。

2.体育服务,是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二)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三)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服务,是指为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四)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五)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物业管理、家政、婚庆、养老、 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六)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生活服务业增值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一)生活服务销售额

主要指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pide;(1+税率)

(二)部分生活服务行业销售收入的主要种类

1.餐饮业。包括餐费收入(如正餐、外卖、早点、夜宵、宴会等),小卖部收入(如饮料、酒水、香烟、纸张等),服务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如场租费、开瓶费等)。

2.住宿业。包括客房、餐饮、洗衣、茶座、舞厅、电话、健身、桑拿、美容、游戏、商场、代售票务、出租、停车和其他收入。

3.旅游业。包括门票、餐饮、住宿、游戏、商场、代售票务、出租、停车和其他收入。

(三)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同税率的单独核算。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劳务、服务或者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生活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

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在提供生活服务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允许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部分生活服务行业进项税额的主要种类

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为经营活动而购买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符合规定的,允许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例如:

1.餐饮业:购进食材、调料佐料、经营用车、厨房用具、餐桌餐椅、电视电脑、空调、系统软件、音响设备、监控设备、煤气以及经营支付的餐具消毒费、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维修费、绿化费、交通运输费用等。

2.住宿业:购进房屋购置费、经营用车、餐厅用品、厨房用具、洗浴设备、家具、床上用品、客房一次性用品、酒吧咖啡用品、清洁用品、电视电脑、空调、系统软件、监控设备、小卖部商品、煤气以及经营支付的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维修费、绿化费、交通运输费用等。

3.旅游业:购进房屋购置费、经营用车、餐厅用品、客房用品、清洁用品、经营商品、空调、监控设备以及经营支付的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维修费、绿化费、交通运输费用等。

(二)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分摊计算

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pide;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五、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六、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教育、医疗、养老、殡葬、助残、宗教、文化等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平移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但以下略有调整: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调整为?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七、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

1.一般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

3.特殊行业(如医院、景区)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冠名发票、卷式发票、通用机打发票。

(二)纳税人领用发票

1.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携带以下资料去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1)《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及票种核定表》(一般纳税人)或《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小规模纳税人);

(2)税务登记证件(查验);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2.需办理的税务事项有:

(1)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

(2)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一般纳税人领用专票需要);

(3)增值税发票领取;

(三)税控专用设备购买和发行

使用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需购买、发行、安装税控专用设备。购买专用设备的费用和服务费可按相关政策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1.税控专用设备的购买

纳税人凭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向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其中:金税盘或税控盘每个490元,报税盘(可选)每个230元,技术维护费每户每年每套330元。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2.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

纳税人持购买的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四)发票开具

通过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具,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具。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2.发票作废与退回

(1)专用发票作废。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发票作废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发票退回。纳税人领用发票后,发现发票印制质量问题或发放错误、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情况,需将已领未用空白发票退回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退回。

3.红字专用发票开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五)发票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遵循?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原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应在规定期限(180天)内认证。

1.发票认证。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或者利用网上认证系统,自行扫描认证。

2.取消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可通过互联网登录湖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地址为,查询、勾选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抵扣时限为下载确认数据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抵扣。

八、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

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个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汇总申报纳税

生活服务业可选择按?统一计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征管方式,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核算增值税。

1.生活服务业所属各县(市、区)分支机构按全省统一的方法当地缴纳增值税。一个县(市、区)内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由省公司指定一个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各县(市、区)分支机构统一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省公司按期汇总全省所有分支机构的销项税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抵减各分支机构已缴税额后,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三)申报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四)纳税申报表填写顺序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写顺序:先附表后主表,具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填写:附表三、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附表一、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附表二、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税额抵减情况表、主表。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销售额的填写

旅游业一般纳税人填写销售额栏目时,有扣除项目的,为扣除前不含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填写销售额栏目时,有扣除项目的,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

2.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

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大于零,且兼有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其货物劳务试点前的留抵税额需要进行挂账。挂账留抵税额只能冲减试点后货物劳务应纳税额,而不能冲减试点后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应纳税额。

3.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填写

生活服务业购进不动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用途改变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填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8栏?其他税额?栏。

5.应纳税额的填写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得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期末留抵税额进行冲减。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最终并入应纳税额合计中。

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的,是否可 调整为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有两种计算方式:

方式一:一般计税办法(普遍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不含税)X适用税率一进项税额

方式二:简易计税办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和政策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可选 择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

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不含税)X适用征收率

方式一釆用的是按?适用税率?,方式二采用的是按?适用征收率?,两者含 义不同。

财税〔2014〕57号文件中明确,本次简并和统一调整为3%的是增值税征收 率,并不涉及税率的调整。因此,?营改增?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 用6%税率的,不在此调整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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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哪些

免税项目: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相关链接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征收增值税:(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个人转让著作权。

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7.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8.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9.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0.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2.婚姻介绍服务。

13.殡葬服务。

14.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7.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8.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2.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3.福利**、体育**的发行收入。

24.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2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6.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者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2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9.随军家属就业。

3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31.保险公司开办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3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3.以下利息收入免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34.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免税项目、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定义、包括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一个为征收增值税而暂时发布的条例。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经修订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

条例全文以及修改: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九条中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修改为“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将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删去第二款第三项。

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将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九、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之前增加“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是指属于征税范围但给予免税的优惠。以营业税为例,

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包括: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七条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指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指的就是不交增值税的项目,如不动产,无形资产。

三、免征增值税项目就是在增值税的范围内不予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见教材第168页。

四、非应税项目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增值税来说,非应税项目指的是不交增值税而交营业税的项目,对于营业税来说,非应税项目指的是不交营业税交增值税的项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百度百科-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